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通知
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建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运行维护,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夜间环境,促进绿色节能发展,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现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集中高效、绿色节能、运行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市民活动,提升旅游品质,营造安全、便捷、优美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
(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科学编排平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等运行模式。
(三)区(市)需要临时调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全市性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期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应当服从市城市管理局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具有演绎性质的灯光秀设施的表演时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
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在以下日期、时间开启和关闭。
(一)平日除星期一外每天开启。星期一关闭设施用于检修维护。
(二)平日4月16日至9月15日19:40开启、21:00关闭;9月16日至次年4月15日18:40开启、20:00关闭。
(三)法定节假日期间每天开启,适度延长运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浮山湾灯光秀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
(一)灯光秀的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与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一致。
(二)灯光秀在开启期间循环播放。
四、不同情形下的启闭要求
(一)平日应当开启城市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他道路以及居民楼、绿植等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不开启。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开启全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每天开启并适当延长运行时间。
(四)公园、广场、景观河道、滨海步行道等休闲活动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他由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承担功能照明作用的区域,应当每天开启,并根据市民游客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开启和关闭时间。
(五)大型商超、酒店、场馆等经营性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商业街区、景区景点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确定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但不得影响和妨碍市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六)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根据营运时间确定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
(七)在城市用电紧张、极端天气期间,应当关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通知》(青城管〔2022〕2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适用于市区范围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应当参照本通知制定各自辖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的日期及时间。
附件: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刻表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刻表
月份 | 开启时间 | 关闭时间 | 浮山湾灯光秀 |
4月16日-9月15日 | 19:40 | 21:00 | 灯光秀在开启期间循环播放。 |
9月16日至次年4月15日 | 18:40 | 20:00 | |
1.平日除星期一外每天开启。星期一关闭设施用于检修维护。 2.法定节假日期间每天开启。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3.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需调整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的,以实际安排为准。 |